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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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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卫生信息,提高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信息,是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第二条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形式第三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一)制度体系、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机构基本信息;(二)机构标识、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台、价格等资质标识信息;(三)交通引导、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环境引导信息;(四)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流程等诊疗服务信息;(五)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行风与投诉信息;(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科普健教信息;(七)咨询服务、特殊人群、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例等便民服务信息;(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四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五条?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公开的形式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根据服务范围,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一)通过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二)在办公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指示牌等方式公开。(三)通过咨询台、服务台放置便民服务手册、明白纸、信息须知等方式公开。(四)通过设置机构标识、人员岗位标识、便民服务标识等方式公开。(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第三章审核发布第七条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部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第九条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30日。第十一条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第四章责任分工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直接责任人,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三条办公室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指南、目录等;(五)履行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管理维护第十四条制定和完善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的类别、时限和责任科室,根据信息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和角度。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读网制度,严把信息发布质量关,对通过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逐条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重要文字错漏、断错链、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做到每月信息公开有数量、有质量、有进度、有效果。第十六条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咨询回应第十七条本单位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将接受咨询的途径通过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提供现场咨询的,要明确咨询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十九条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于通过现场和热线方式咨询的,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做好记录,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结,把握答复尺度,对于敏感问题,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回复办结。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组织解读、发布宣传稿件、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第二十条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医院在信息公开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02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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