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分工会工作暂行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分工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院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 规定,为深入推进系(院)分工会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 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系(院)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原则上以 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 在院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会工作。第三条 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 部)和院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院工会 工作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四条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分工会的基 本职责。分工会要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坚持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主动 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 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和和谐校园做贡献。分工会在本单位要按照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 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教育事业的发展。分工会的组织领导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二章会员第五条 凡是本院在职教职工或者与本单位建立长 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报院工会委员会批 准,均可加入工会。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 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S)对学院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 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 法律服务、生活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工作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 关心问题的讨论。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专业 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 工作任务。(S)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 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 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发扬艰苦奋斗、弘扬先进、 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按月交纳会费。第八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 员证接转。第九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 出,由院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 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 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 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分 工会委员会决定,报院工会备案。第三章基本任务第十一条分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院党委和党总支的 领导下,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弘扬爱国主义 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政治 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严 谨治学,精心施教,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执行学院工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主 持分工会的日常工作。(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各单位必须建立党政工联席制度(系(院) 务公开制度),分工会应列席参加有关联席会议,分工会应 支持和督促系(院)实行院务公开。(四)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 工的意见与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 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事业, 努力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 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教职工队伍。(六)围绕院党委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教职工开 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及体育等活动。(七)积极配合党总支做好院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A)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 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分工会经费,依法接受监 督和审计。(十)搞好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加强对各工会小组的指导和管理,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 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本单位全体会员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本单位党总支或院工 会根据本单位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和院 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分工会由分工会委员 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分工会会 员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以出席人数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分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教研室(科室)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 会小组活动。第十五条分工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可采用 大会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的方 法。第十六条分工会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设委员 3-5人,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分工,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批。第五章工会干部第十七条各分工会组织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 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 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二)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学院改革发展中勇于 开拓创新。(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 护团结。(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 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敢于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 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 工的批评和监督。(七)分工会除上述六条外,必须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 能力,在本单位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第六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分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 会研究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院党委党总支和院工会委员会有关决定、 指示和措施;(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向党总支、院工会的重要 请示报告;(S)分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重大提议;(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预算及财务支出;(六)分工会机构设置、委员分工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七)必须由分工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第二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对以下问题须向本单位党总 支和院工会请示报告:(一)分工会全年工作计划;(二)召开会员大会的方案;(S)全院性的重大活动。第二十一条分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和指导工 作,选配好工会小组长。兼职工会干部每月必须保证一定的 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 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会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二条院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工会正确行 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分工会的活动经费由院工会按会员人数 定期核发。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经院工会第五届第十次全体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解释权属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