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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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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docx

    XX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依据和目的第一条为优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质量,切实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职业安全感和驻地归属感,激发消防救援队伍旺盛战斗力,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XX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参照XX市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X市应急管理局XX市教育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XX军分区政治工作处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xx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XX县消防救援大队全体指战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第三章福利待遇保障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优抚等工作,对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XX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条件。第四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灭火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其工资标准应当按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制定,并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第六条严格落实XX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危补贴制度。第四章职业医疗保障第七条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作为本县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可优先进行挂号、就诊、住院。第八条紧急医疗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需转院治疗时,由定点医院提出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辟转诊通道。第九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并动态更新享受优待相关人员名单,核实人员身份并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向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定点医院等部门报送信息。县人社局、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对名单更新情况进行比对检查,确保不发生人员错漏的情况。第十条消防救援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医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返拨,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第五章家属安置保障第十一条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县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第十二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组织、编办、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落实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含改革转制前已办理随军的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十三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参照xx市应急管理局XX市教育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由县教育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第六章社会优抚优待保障第十四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一)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在火车站、高铁站、汽车客运站优先购票。(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本县所属公交车凭有效证件免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三)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票(费)参观本辖区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落实。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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