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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削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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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削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XX县削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削坡建房引发地质灾害,规范削坡建房活动,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削坡建房行为 的审批管理,不含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本办法所称削坡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采取切削山坡的方式 平整土地实施房屋建设。农村村民只拥有削坡建房用地使用权, 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农村村民削坡建房,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 方可实施建设活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削坡建房用地的审 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检查监督农村削坡建房。县农业农村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各自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削坡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二章削坡建房用地选址和申请资格第五条削坡建房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相结 合,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全程参与规划、选址、管理和监 督;科学控制新增削坡建房,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制度,努力从 源头上遏制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现象。第六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削坡建房应当引导建 房户科学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在洪水淹没区、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危险地区削坡建房; 对建房地段不合理的不得予以选址。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农村村 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削坡建房用地应当以村 民家庭户为单位,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标准执行。建 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第八条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 如需分户,须符合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削坡建房 用地使用权:(-)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二)原有旧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住房存在困难, 申请新的建房用地时承诺限期自行拆除旧宅的。第十条村民家庭户申请削坡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已有宅基地,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 的(含留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三)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 决抵债的。(四)削坡坡角大于45度未按规定建设防护设施的(建设 防护设施原则上应达到台阶式防护标准,台阶宽度大于1米,高 度小于5米),削坡坡脚与所建房屋距离5米以下的,未在山顶 及屋后修建排水渠的。(五)拟申请削坡建房用地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从公路规划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 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 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六)拟申请削坡建房用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 的。(七)村民建房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第三章削坡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村委会应指派一名村干部专人负责村民削坡建房 用地申报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村民削坡建房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 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 申请,按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 所在村委会提出削坡建房申请,提交XX县农村村民削坡建房 审批表。(二)村级审查。村委会收到村民的削坡建房申请材料后,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符合条件的,将削坡建 房审批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 请农户并说明理由。(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的 申请资料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规划建 设等部门到实地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通过审批的, 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村民削坡建房申请 书签署审批意见。未通过审批的,应向申请农户说明情况,限 期整改后再进行审批。涉及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时,应当征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章监管和罚则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削坡建房的全程监管,落 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 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 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削坡建房 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削坡建房的,坚决予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村民削坡 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 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附件:XX县农村村民削坡建房审批表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在住拟申请 用地建 房情况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类别耕地(水田)林地菜地园地旧宅基地空闲地其它用地 类型异址新建现住房改扩建原住房翻建补办用地手续村级审查 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有关部门 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镇规划建设 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镇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削 坡 建 房 用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比例尺1:调查绘图人: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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