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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桉树林改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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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桉树林改造实施细则.docx

    XX镇桂树林改造实施细则根据XX县桂树林改造实施方案(X府(2023) 22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XX县校树林改造实施细贝D (X校改办(2023) 5号)要求,为依法依规推进全镇桂树 林改造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改造范围及任务(一)到2025年底前,以下4种类型校树林优先完成 改造,改造面积X.XX万亩。1.改造重点敏感生态区域核树林。(1)水库周边、县属林场内种植的核树林。(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 公园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3)军事基地、城镇规划区周边一公里区域内的核树 林。(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种植的枝树 林。2.改造不符合规定种植的核树林。(1)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的核树林。(2)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核树林。(3)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饮水安全的校树林。3 .改造连片种植IOOO亩以上的核树林。4 .改造生态公益林区域,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内的核树 林。(二)到2030年底前,力争完成改造全镇现有核树林 XX. XX万亩。二、改造工作措施(一)对重点敏感生态区域核树林1.水库周边、县属林场内种植的核树林。(1)经营者承诺不采伐的,签订XX县校树林退出/ 改造协议书(附件1)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其种植地点、 经营者和林权证列入不予采伐名单存档,对校树林实行固化 管理。(2)经营者承诺自行更新改造的,与镇政府签订XX 县校树林退出/改造协议书和桂树林除萌承诺书(附件 2),并按照120元/亩标准向政府缴纳桂树林除萌保证金, 再逐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后 确保核树林采伐迹地彻底除萌,自行营造阔叶树(以乡土树 种为主的阔叶林,不包括核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 商品林地可适当种植木本油料、油茶、草莓、中药材等经济 作物,改造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仍属经营者,由县林 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退回校树林除萌保证 金。经营者违反承诺在采伐后三个月内未能完成除萌的,由 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除萌,除萌相关费用在缴纳的除萌保 证金扣除。完成除萌后,镇政府将督促经营者按协议要求更 新造林。县林业主管部门将违反承诺的经营者列入限制采伐 名单存档,由县政府营造高质量水源林。(3)经营者不做出任何承诺的,如经营者存在不符合 申请采伐情形的,农林水服务中心不得上报其采伐申请,并 将其地点位置、经营者和林权证列入不予采伐名单存档,对 校树林实行固化管理。发生滥伐、盗伐林木行为的,由县林 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严肃查处。2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1)自然保护区内种植的桂树林。根据自然保护区 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禁 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第二十八条“禁 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对我镇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种植的核树林进行采 伐的,应按照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收 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核树林实行固化处理。(2)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点旅 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 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3 .军事基地、城镇规划区周边一公里区域内的核树林。 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4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种植的核树林。 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对不符合规定种植的桂树林1.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的校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 “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2,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的枝树林。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 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 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 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 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规定,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核 树的,限期全面清退和改造,恢复原农田种植条件。逾期不 清理的,由镇政府予以依法强制清理。5 .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 是影响饮水安全的经营性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 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三)对连片种植IOOO亩以上的桂树林除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 人连片造林IOOO亩以上,且未营造混交林的经营性校树林。 参照关于发展校树人工林的意见(X林函2006) 380号) 第三条“提倡营造混交林,连片造林1000亩以上的要做好 多个树种搭配,增加生物多样性”规定,经营者与镇政府签 订XX县核树林退出/改造协议书和桂树林除萌承诺书 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 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四)功夫生态公益林区域,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桂树 林依据XX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XX省生 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和XX省生态公益林建 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内的 三类林(生态功能差的林分,树种单一,生长不良或不适地 适树、密度低、覆盖度低于60%的林分)必须限期进行补植、 套种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级”,“生态公益林区的人 工造林、补植、套种和更新改造,应营造阔叶树(不包括核 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尤其要大力发展以乡土树种 为主的阔叶林”等规定,以及关于发展校树人工林的意见 (X林函(2006) 380号)第三条“核树人工林种植必须严 格控制在国家划定的商品林区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特 别是水源涵养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桂树”的规定,对我 县生态公益林区内种植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 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三、改造工作流程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镇校树林改造工作由镇政府 负主体责任、农林水服务中心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各级相关 职能部门负联动责任,经营者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密 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核树林改造工作。(一)镇政府与申请采伐的经营者签相应的协议书后, 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镇政府根据年度森林采伐指标和采伐管理办法规 定,结合实施方案改造工作要求和本镇经营者申请的实 际情况,编制好本镇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改造工作计划。制 定改造工作计划要“一案一策”,对每个改造点定地点、定 面积、定树种、定措施。四、改造工作要求各镇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制度 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一)对列入改造范围的核树林,禁止施肥喷药,在未 签订协议前暂缓安排采伐指标。(二)对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改造工作的经营者,优先 安排采伐指标。(三)严禁扩种新种校树,各村委会要依法落实主体责 任,加强宣传和巡查,对违规扩种新种核树林实行“零容忍”, 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地责任。农林水服务中心要指导和协 调各村加强管控,并对毁林(包括经营、采伐过程中毁林的)、 破坏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农业农村力、 农林水服务中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基本 农田和水资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凡有扩种新种行为、又 有核树林种植存量的单位或个人,按约定停止安排林木采伐 指标,并将该经营者名下的校树林列入限制采伐名单存档。 列入限制采伐名单的核树林不因过户而解除限制采伐。(四)纳入改造范围的桂树林在批准采伐后,各村委会 要加强巡查,禁止在该范围再种枝树或让树头萌芽生长。(五)已采伐、应改种的核树林未进行改种或未履行约 定,继续经营核树林的,按约定将该地块及经营者列入限制 采伐名单存档。列入限制采伐名单的该地块枝树林不因过户 而解除限制采伐。(六)严格采伐作业监管。采伐者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证 关于树种、林种和面积的具体要求进行作业。发现盗伐、滥 伐(包括伐区内非发证树种)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木材加工企业不得违规收购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 木材。违者一经查实,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按有 关规定依法处罚。(A)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农林水服务中心要严厉 打击无证非法培育、经营人工桂树等苗木行为。大力推广适 合本土种植的林木,逐步形成能使种植经营者受益、生态优 良的替代林产品。(九)纳入改造范围的桂树林,符合生态公益林规划要 求的,经营者自愿申请,可由农林水服务中心争取纳入省级 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同时,各村要按照本镇森林经营规划, 规范商品林生产经营,保护生态环境。(十)因历史原因种有桂树林的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干部 及以上人员家属要贯彻镇委、镇政府要求,主动带头退出, 不再参与核树林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十一)从发文开始,全镇所有校树林严禁施肥喷药, 设立举报电话(县举报电话为:xxxx-xxxxxxxx;镇举报电 话为:XXXX-XXXXXXXX),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十二)桂树林改造过程中发现涉及毁林造林、滥用化 肥农药造成污染、破坏自然环境、私自开采矿产等违法行为 的,或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执 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特殊情况,由农林水服务中心提 交镇政府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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