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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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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日照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日照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捐献全血或血液成分。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鼓励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报名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积极捐献造血干细胞。第四条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全力配合做好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停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临床用血需要。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驻日照部队及其他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一)卫健部门:负责制定献血点布局规划、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做好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动员、表扬等工作。(二)教育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教师和高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三)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妨碍干扰无偿献血工作的,依法严肃查处;保障献血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道路停放。(四)发改部门:配合做好采供血服务体系、献血服务平台等政府投资类项目立项工作。(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审查批准后,将献血场所空间布局相关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好衔接落实,并将具备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机关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资委、医疗保障、城市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献血工作的组织发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驻日照部队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军队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帮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急救用血不足时,参与支援地方应急献血工作。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第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市级通报表扬:(一)无偿献血量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不满4000毫升的;(二)两年内累计献血人次数占本单位总人数20%以上的单位;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单位;(S)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四)在采供血、临床用血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五)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第十三条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持相关证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一)免门票游览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鼓励非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S)免费乘坐城市(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功能区),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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