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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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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docx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监测方式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进行“瘦肉精”专项监测,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立即送XX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二、监测范围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部分生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2-3份活畜尿液样品。三、监测样品活畜(肉牛、肉羊和生猪)尿液。四、监测项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五、监测任务全区计划完成养殖环节猪(牛、羊)尿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快速监测共100O批次;食槽料50批次(由兽药饲料监察站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任务具体安排详见附表2)。六、监测要求(一)抽样要求。尿液的抽样工作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疑似阳性样品按照方法分成3份,封样并填写尿液抽样单(详见附件1份留受检单位(严密封样,并提示储存条件),另2份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一)检测方法。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11种B-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1063号-3-2008)进行确证检测。七、判定依据和原则(一)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二)判定原则。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八、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扛起安全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整治工作联络员,作出工作安排,落实专项经费。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抓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二(二)强化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重点检查养殖档案、养殖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等,对排查时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并督促限期整改。(三)强化监督抽检,确保畜产品安全。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面对辖区内饲料生产(含农户自配)、销售、使用、养殖家禽和规模养殖场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并将督促检查和抽样检测列入日常重点工作,对工作不到位、尚未落实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制定了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各农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场(户),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通过微信链接、广播、张贴、发放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到养殖场(户)及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做到家喻户晓。要及时通报违法典型案例,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养殖者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跟进做好宣传与服务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控,保障畜产品安全。(五)强化法律意识,及时报送结果。各乡(镇、街道)对检测结果的可疑样品要冷冻保存,在1个工作日内报区兽药监察站进行复核,经确认仍为阳性结果的,区兽药监察站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相关检测中心进行确认,未经确认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外或媒体发布。监督检查中检出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阳性样品,抽样单位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快速检测结果信息实行月报制,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兽药饲料监察站。联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兽药饲料监察站联系电话:XX联系人:XX电子邮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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