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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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1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1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一般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10%-20%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较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20%-30%给予警告,并处70万元罚款严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30%-40%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40%以上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2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1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一般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10%-20%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较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20%-30%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严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30%-40%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山体破坏占山体总量40%以上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3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1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一般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10%-20%较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20%-30%给予警告,并处70万元罚款严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30%-40%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40%以上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4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1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一般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10%-20%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较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20%-30%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严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30%-40%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占用保护规划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面积占面积总量的40%以上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5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库等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100f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一般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100m2-200Itf的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较重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200m2-300Itf的给予警告,并处70万元罚款严重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300m2-400Irf的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500f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权责清单编码:6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执法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过)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100f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一般修建的工厂、仓库等的面积在100m2-200Itf的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较重修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