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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 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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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 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并统一发放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一)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二)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人员配备、企业荣誉等信用信息组成。(三)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计算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一不良信用信息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后须诚信申报代理活动开展情况。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四章异议受理第十条信用信息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十一条利益相关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十二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更改后的信用信息对信用评价结果及其应用不具有溯及力。(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不得选择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创优评先、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第十五条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其代理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二)加强对其代理项目开标现场监管,除项目负责人外,到场人员应不少于2名具备组织开标能力专职人员。(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者12个月内因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达30分的,将其列为执业限制名单。第十七条对执业限制名单内的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暂停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的排名;(二)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三)其从业人员不得转入其他企业从业。对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继续采集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查询该企业信用信息时显示为执业限制名单。限制情形消除后,将企业移出执业限制名单,并恢复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第六章责任处理第十八条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信息变更申报的,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招标代理活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乐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2 .乐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3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附件1乐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需要上传的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人员信息,公示后可得基本分80分。(专职人员是指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等相应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80企业存续期间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职人员的证书、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2人员配备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方章)的人员得1分,最高得2分;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椭圆章)得0.5分,最高得3分。本项最高得5分。5有效期内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网站查询截图3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企业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得2分,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得3分;在乐山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内具有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室、档案室的得2分(每项0.5分)。本项最高得7分。7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扫描件;档案室带经纬度照片;开评标场所带经纬度照片等相关材料。4企业荣誉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或招标相关咨询活动,企业或企业专职人员获得乐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2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表彰或奖励扫描件等相关材料5社会贡献参与乐山市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贡献突出,行为值得予以肯定的,每次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该行为已获表彰表扬的不重复加分)224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乐山市各级政府、市级或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感谢信等相关材料。6专业培训外部培训:近2年参加乐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按0.1分/人/次计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224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培训文件、报名参加培训资料、培训现场资料等内部培训:近2年参加公司级别以上组织的培训。提供内部通知文件、完整的培训材料(PPT课件、视频课件等)、影像记录资料,每一次培训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2内部通知文件、完整的培训材料(PPT课件、视频课件等)、影像记录资料等附件2乐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扣减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1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每次扣30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次扣30分。3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求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30分。4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每次扣30分。5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拒不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6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30分。7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每次扣10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扣减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8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每次扣10分。9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扣6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10分。11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变更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12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代理业务资格的。每次扣10分。13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以营利谋取经济利益,遭到投标人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5分。14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工作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每次扣6分。1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遭到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6分。16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违反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每次扣10分。17招标文件设置不科学合理发布澄清的。每次扣5分。18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配置专职人员不满足“除项目负责人外,3000万元以下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2亿元以上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4名专职人员”的。每次扣10分。19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专业从业人员信息与信用评价系统中企业基础信息中的人员不一致的。每次扣6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扣减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20项目招标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21动态核查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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