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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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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本省住建系统各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工作。省住建厅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市州参照本规则执行。全省具有执法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执法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九条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执法机关行政管辖范围。笫十条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危害后果”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第十一条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危害后果”需进行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裁量基准中“行政处罚”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第十二条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甘建法(2015)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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