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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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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消防应急灯具。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类分类分类代码6607607.1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消防器材消防应急灯具2.2 产品种类消防应急灯具可按下述进行分类:1)按用途分为,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2)按适用系统类型进行分类,有集中控制型;非集中控制型。2.3 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1.1 抽样型号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产量较大的产品。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5. 2.1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抽取方法和程序参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中5.2条款中的骰子法。6. 2.2抽样基数在生产企业或市场待销产品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在确认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1.3 样品处置5. 3.1抽取的样品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在样品上签字后,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分别加贴标识。样品中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等信息要保证完整。6. 3.2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在外包装上下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上粘贴透明胶带等防拆封措施。封样前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留存影像记录。7. 3.3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保障样品拆封前的签封状态。1.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Q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5. 5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Q6. 6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6检验要求6. 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2表2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基本功能试验GB17945-20102电压波动性能GB17945-20103转换电压GB17945-20104重复转换GB17945-20105充、放电耐久性能GB17945-2010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Q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8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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