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部分工作量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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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部分工作量认定实施细则.docx
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部分工作量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指导创新创业工作量认定工作,经2022年11月4日本科生院务会议研究,对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部分教学工作量计算第10条、11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10.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I)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国家级项目:48学时;省级项目:24学时;校级项目:16学时。工作量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予以认定。(2)辅导其他创新创业(创客、创新俱乐部等)项目工作量由辅导教师及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本科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处认定,工作量最高不超过32学时。注:多人指导同一项目,由第一指导教师据实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第一指导教师至少40%。每位教师此项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00学时/年。U.辅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设计类竞赛(1)辅导国际性、国家级竞赛(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工作量最高等级奖:64学时;第二等级奖:32学时;第三等级奖:24学时;其它奖:16学时。(2)辅导省级竞赛(获奖证书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学联、省科协等机构主办或署印)工作量最高等级奖:32学时;第二等级奖:24学时;第三等级奖:16学时;其它奖:10学时。注: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工作量。多人指导同一竞赛,教师指导内容需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由第一指导教师据实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第一指导教师至少40%o每位教师此项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00学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