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 府关于2023年实施XX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政2023) 27号)和XX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 XX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民生办2023) 4号)、XX市2023年民生工程资金筹 措方案(X财预2023) 201号)精神,按照XX市城乡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的财政部门、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他执行机构、组织。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统 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 的目标任务。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 社会捐赠等。市、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 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5%,市本级与区财政各承 担50虬 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区级财政及时弥补。第六条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住院救 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 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七条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 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 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 者);(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救助范围(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 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 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 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 充医疗、商业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 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 疗费用范围参照全市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九条救助标准(一)区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 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 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 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 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 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 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所在 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 再次救助。第十条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 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 资金;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本地 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 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 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 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 助。(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 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 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健康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 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 助。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中央和省、市财政补 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 下达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 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第十二条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一)推行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 费用。在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开 展及时结算。(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 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 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 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医保部门 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 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 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 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区级医保部 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级财政部 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 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 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 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 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 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 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 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第十三条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贝L 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门 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的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救助对象确 定,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配 合完成“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和政策制度的信息系统衔接,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 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 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 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方便困难群众。(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 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 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 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四)年度项目完成后,区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及相关部门不予安 排和核拨项目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擅自改变补助范围和用途、降低补助标准的;(三)上报资料不全的;(四)弄虚作假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 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