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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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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心得体会.docx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心得体会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但也出现了一些滥用乃至侵权的现象,引发人们的担忧与警惕。有的企业在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用于“客流分析”;有的经营场所没有合法、合理理由,却要求消费者“刷脸”进入;有的小区更新安保系统,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出入方式,居民不“刷脸”就回不了家在多方努力下,部分乱象得到了纠正,但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仍需要更明确、细化的规范,并加大监管力度。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如果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个人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必要情况,不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成为共识。比如,曾有检察官发现,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防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实际上使用普通摄像头也能满足这一需求,后来由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想用就用,除了使用者要充分评估合规性、必要性、风险等因素之外,还需要有力的外部监管。既要加强事前安全监督,也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人脸识别技术与设备的提供到应用,通过全链条监管,守护好人们的“脸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移动支付、安保等领域,甚至开始渗透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经营场所背着消费者偷偷收集人脸信息,有的居民小区强制采用“刷脸”进门,甚至还有人在网上公开售卖人脸信息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的社交属性强,易被采集,更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危害极大。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要保护好“人脸”安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从规制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到明确商家不得用捆绑授权等方式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人脸信息,再到明确不能强制将“刷脸”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回应社会反应强烈的一系列问题,有望为民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权威的依据。一份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o孩子们的人脸信息泄露,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更有力保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人脸识别,事关人格尊严,也涉及公共安全。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份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夯实法治保障。期待有关部门严惩各种侵犯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方严守法律法规、严管个人信息处理,让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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