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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关于深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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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关于深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docx

    XX县关于深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扎实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手段,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化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全面推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政策引领。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在优化全县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激励和带动社会力量多形态多渠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使之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有效方式和有益补充。(二)把握导向、普惠大众。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目标,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突出基本性、公益性、普惠性,不断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优质服务需求,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S)激发活力、提升效能。鼓励基层首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支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实践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方式。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四)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程序、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确保参与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工作目标认真总结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社会力量参与我县公共文化服务的典型经验,通过示范引领,广泛发动,全面推进,力争用1至2年时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服务、运营管理的良好局面,为我县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奠定深厚社会基础。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格局,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政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为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服务内容日益丰富,服务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四、支持政策与措施(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在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独立开办或通过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捐赠或优惠提供场地等形式参与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音乐厅、体育馆、游泳馆、文化礼堂、乡镇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设施。推动社会力量利用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空间兴办公共文化项目。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新建或提升改造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农家书屋、文化驿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力量在县域范围内参与建设的文化驿站,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社会力量在县域范围内参与新建的城市书房、书香景区书房,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对社会力量出资在县范围内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经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认可,运营一年以上,建筑面积达到30OnI2、400m2>500f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对在县范围内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补助金额减半。(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以社会效益优先、保障公益服务为前提,社会力量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运营管理大型公共文体设施,包括政府投资的剧院、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等,实现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探索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农家书屋社会认养制度,扩大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管理运营范围,鼓励有经济实力、专业能力、运营效力和管理经历的专业团队通过整体委托、部分委托、活动(项目)委托等模式参与城市书房、百姓书屋、书香景区书房、农家书屋、文化礼堂、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效率。对县域范围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并且全年正常开展活动的文化驿站,县财政按活动场次每年给予800-1200元/场、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对县域范围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并且全年免费开放的城市书房、书香景区书房,县财政每年给予4至6万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对县域范围内全年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非遗馆、美术馆,县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各类文体设施。(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公益服务。推广XX读书会联盟和培训机构公益大联盟的建设经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靠自身资源举办阅读推广、艺术普及等公益文化活动,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计划,及时向公众公布和传播信息。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场所等向公众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公共文化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具有文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通过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承接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保障等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及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的文化培训辅导、文艺演出、阅读推广、文化宣传交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文化志愿服务,做强做大“蚂蚁联盟”XX县文化志愿服务品牌。探索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通过设立“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奖项,以及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图书捐赠者专柜、专架,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设立“名家工作室”“工作坊”,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贡献和特殊引领作用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激发荣誉感与使命感。(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治理。深化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到2022年底,县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完成理事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各方代表、专业人士、社会各界群众参与,不断增强理事会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鼓励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组建由文化员、文化下派员、村(居)两委成员、乡亲乡贤、文化骨干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形成共管合建的基层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发挥社区居民议事会作用,推动社区能人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七)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资助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筹建XX县公共文化发展基金会,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开、公益原则,发动和引导国内外X商等社会力量捐资捐赠,支持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财产捐赠者可指定使用范围和用途。(A)鼓励社会经营者提供文化惠民服务。完善市民卡“文化消费”功能,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成为市民卡惠民制度的特约商户,以让利形式为持卡用户提供折扣优惠,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文化实惠。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国有演出场所、国有演出单位举办公益性、低票价演出。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九)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文化领域社会组织。各公共文化机构通过业务指导、场地支持、技术支援、资金资助等方式,加强对文化行业协会类、公益艺术类、城乡文化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完善村歌大赛、百姓舞台、村晚等群众文化活动交流平台,提升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和帮助乡村艺术团等民间自发组成、自发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类团体登记备案。对暂不具备民政登记条件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登记情形的,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文化设施使用、文化荣誉评定、团队培育、人才培养方面享有与文化类社会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同等待遇。实施社会文艺团队扶持项目,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社会文化团队评比工作,获优秀文艺协会、文化团队、乡村艺术团的,县财政给予1至2万元的奖励。(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机制。建立有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常态化开展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财务绩效审计和服务业绩评估,对资金使用不善、公众满意度低、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可依据合同约定责成限期整改或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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