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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安区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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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安区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潮安区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情火灾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事件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奖励办法。一、举报范围全区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违法违规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和潮安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二、举报方式及内容(一)举报方式。以当面、书面等形式或者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向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68-5818578。(二)举报内容。举报人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信息。三、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一)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二)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的,按照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分别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O元、2000yc©(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o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组查处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三)举报的线索核查不属实的;(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五)经过相关单位和机构审批野外用火的;(六)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五、兑现方式奖金发放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实施。对举报人所举报违法用火行为一经查实的,对举报核查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举报人应在接到区自然资源局领奖通知后30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领奖。区自然资源在接到举报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后30日内将奖金汇出。六、责任追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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