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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实效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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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实效管理措施.docx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实效管理措施劳务分包公司因成本问题退出或者施工队长抽逃资金跑路,农民工施工队维的,建筑施工企业势必陷入纠纷。农民工维权一般有两种手段,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如罢工静坐、阻扰施工;另一种是行政手段,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局、建委等举报、上访。使用非法律手段的,出于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建设施工企业一般先行代付,再行扣减劳务公司工程款,之后发起民事诉讼向劳务公司追偿。此时,劳务公司要么失联,要么是“空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常常证据不足。最终,代付的劳务成本只能不了了之。采取行政手段的,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沟通协调后,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依然是处罚劳务公司,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先行代付,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不先行代付会受到行政处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则建筑施工企业就会面临进入政府网络公示系统,影响投标资格审查。不管采用哪种手段,最终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付钱。一、劳务用工管理现状(一)卖方市场、秩序混乱目前劳务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且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没有统一政策管理规定,建微施工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主要是通过熟人介绍及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招标广“告)接合施工队长,由施工队长自行组建施工队并以其自己的劳务公司或其挂靠的劳务公司名义与建筑施工企业签署劳务分包合同。(二)空壳挂靠因劳务公司多为被挂靠单位或空壳公司,不参与实际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直接与施工队长对接并对施工队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因工人数量较多且流动性很大,项目管理人员难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内容及工资进行考核确认,只能由施工队长在每月进度汇报时提交工人考勤情况,但缺少工人工资明细。()结算方式不一致易导致矛盾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公司的一般结算方式为按施工范围整体承包;劳务公司和农民工的结算方式为按天计费,项目部按照施工队每月完成的产值(由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队长书面确认)向劳务公司支付进度款,项目部支付进度款后,再由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向工人支付工资,由于工人工资标准并不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或审批,故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具体人员情况、工人工资等信息缺乏了解。如因施工队长对工人管理不善导致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项目部依据合同约定及现场情况在与劳务公司的结算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质保金等款项。(四)诉求途径引发安全稳定问题大多数情况下,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产值范围内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施工队长在扣除相应税费、管理费及其自身利润后能够按时、足额向工人发放工资,但若施工队长经核算后无利润可取甚至亏损,就有可能会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携款跑路。工人未能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便会向当地执法部门、监察部门、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政府办公室等部门上访、投诉,若最终不能顺利协调劳务公司或劳务队长及时支付劳务工资,有关部门及业主、总包单位为稳定工地秩序、解决纠纷,便会向建筑施工企业施压,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后向劳务公司追偿。但由于法律程序时间成本较高,且部分劳务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即便建筑施工企业最终胜诉,垫付的工资亦有可能无法回款,使得公司资金管理风险加大,给公司项目管理、生产经营造成困难,影响公司声誉。(五)价值取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讨薪事件的处理态是以关怀弱势群体为主旨,即使认为建设单位(发包方或业主方)有理,也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再行民事诉讼向劳务公司追款。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先与劳动监察部门协商,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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