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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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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docx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管理工作,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专家的研究专长,确保省级社科项目评审、鉴定工作和评奖工作等的科学性、公平性、有效性,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结项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二条专家库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省垣各社科研究单位、省党政机关从事相关专业的单位及其省外相关单位组织遴选、推荐,省社科联规划办负责专家库的管理。第二章推荐条件第三条专家库专家由省社科研究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科研究人员、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型领导或外省知名的社科研究人员组成。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秉持良好学风,遵守学术规范,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学术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和评价意见,具有较强分析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评估工作;2 .熟悉和掌握本学科、本领域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国家方针政策和最新学术动态,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在推进学科建设,组织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推动理论研究和学术宣传等方面作出过一定贡献;3 .专家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关领域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4 .经组织推荐、征求本人意见、社科联审查通过,方可入选。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得入选专家库:1 .曾被国家各部门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2 ,曾因在社科项目评审、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 .受过刑事处罚的;4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5 .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第三章出入库程序第五条出入库程序1.省社科研究单位社科(科技)处推荐的专家,填写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省社科联规划办审核。2 .审查无异议后,列入专家库,建立专家档案及联系制度。3 .专家库专家聘期期满重新登记入库。如遇特殊情况提前出库,省社科研究单位和入库专家要根据实际情况书面申请,经社科联规划办同意后,可选择解聘退出专家库。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六条专家库专家须承担的工作任务:1 .参与省内或委派到省外参加相关社科工作的研究讨论会议;2 .受聘参与省级社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工作;3 .受省社科联委托,参加社科调研、咨询、宣传普及、成果交流等社科活动;4 .受聘参加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评奖工作;5 .受省社科联委托,参与各类课题研究、攻关等。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受聘期间,能处理好工作和评审、鉴定时间关系,能够服从评审、鉴定工作要求,省社科研究单位要积极支持工作,不得干涉。专家库专家应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与社科项目申报或结项负责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省社科联规划办作出说明并回避;2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相关方泄露本人信息、评审意见、鉴定意见等有关情况;3 .不得利用评审、鉴定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评审、鉴定工作;4 .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贬低或抬高社科项目申报书或结项成果,影响评审、鉴定工作的公正性;5 .不得接受社科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或组织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电子红包和宴请等。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内,如违反以上纪律,将予以通报并解聘。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专家库将按学科分类设立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体育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25个学科类别,按学科分类进行管理。第九条专家库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人数、成员等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入库专家聘任期满后,将择优续聘。第十条评审、鉴定工作采用一事一聘的方式进行,专家从专家库选聘,根据工作量决定聘用时限,事结解聘。1.项目评审、鉴定采用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鉴定专家的聘请,原则上聘请有1项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经历,并一次性(不含二次评审)结项获合格以上等次的专家;有2项以上省社科项目研究经历,并一次性(不含二次评审)结项且获一次以上良好等次的专家;获得良好以上结项等级(含国家级和省级)的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优先聘用,特殊情况除外。2.鉴定工作中,同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负责任人连带关系人不予选聘。专家如参与相关工作,认为有回避的需要,可提出回避,经省社科联规划办同意后,解聘退出。第十一条各省直机关单位和省社科研究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库建设,做好入库专家推荐工作,努力为入库专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十二条入库专家统一归省社科联规划办管理和使用。专家需严格遵守省社科联专家库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省社科联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外交流、成果资助出版时,优先向专家库专家倾斜。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联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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