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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12033000201 事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下业务项_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业务项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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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12033000201 事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下业务项_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业务项实施规范.docx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30002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000120330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30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3000201)4 .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5 .实施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第3次修订)全文(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6 .监管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不完全IL受理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从云南省内口岸进境,限量内生产用种的种苗引种;满足国内检疫要求,不携带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引种单位具有防范疫情传播扩散的条件和措施。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许可证件名称: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缩减受理(初审)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完善信息化系统,引种单位或个人在系统内申请后续监管,实时上传监管调度信息,实现'互联网+”监管。二是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全程监管要求。三是指导引种单位或个人落实种植要求,强化对来自重点区域的种子、苗木的引进后田间调查,科学处置发现的零星疫情,对引进种子苗木已分散的,追查流向,严防疫情扩散。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经农业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或草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草种进(出)口审批表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原件1份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第3次修订)第四条引种检疫申请(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二)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四)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提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准予/不予许可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第3次修订)第四条引种检疫申请(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二)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撩倪值检)站提出申请。(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殓)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四)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第五条检疫审批(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二)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2。(三)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值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四)生产用种苗的引进1 .对于新引进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2 .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3)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殓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沉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六条种苗入境后检疫(一)引进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殓疫后,引进种子、苗木殓疫审批单回执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寄回种苗审批单位核查。(二)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由种植地的省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负责疫情监测,并签署症情监测报告。必要时,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重点疫情监测。(三)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进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殓疫处理的全部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第3次修订)第五条(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4 .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2 .审批结果名称: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个月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农农字第18号发布,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第3次修订)第五条(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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