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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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docx
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践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我省服务型制造向高端化专业化延伸,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以下简称创新发展60条),制定本细贝L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的我省企业。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奖励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确认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省工信厅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市县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八条创新发展60条出台之前,我省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创新发展60条出台之后复核通过的,适用本细则。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