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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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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docx

    清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人民检察院、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城市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督促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惩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严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营造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法治环境。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监管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防范城市管理风险,切实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第二章法律监督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发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犯罪案件,应当监督移送;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应当监督立案;发现司法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严肃依法查处。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执行情况报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三章协作配合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以及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复杂案件,可以会同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对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危害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共同做好线索研判、案件定性,提供司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城市管理相关案件,可以调阅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卷宗,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定期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犯罪专项活动”,加强工作交流,促进执法合作,促进城市管理体系建设,逐步使专项活动开展常态化、执法办案规范化。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舆论宣传,扩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交流,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分析危害城市管理的违法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预防对策等,引导执法人员正确履职,提高打击危害城市管理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各自确定一个联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每季度召开座谈会,相互通报在城市管理领域违法犯罪情况等相关工作,共同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清镇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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