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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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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政策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沂自然资源规划2023-09-0612:11发表于山东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I2023)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县区、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近年来,本市部分企业多次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需求。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分别开展了专题质询、协商和调研。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企业入园生产、发展需求,2023年6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在“便利不动产登记”部分,专门提出“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的要求。旨在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为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底层根基,建立政策支撑,同时破除制约工业企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难、产权分割难、资产抵押难、资产盘活难等诸多现实问题。二、制定依据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主要内容意见共五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其他事项。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区域。申请分割的项目,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二)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对于部分项目的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三)明确分割及分割转让概念。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四)明确办理原则。分割及分割转让,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集约节约,本着“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目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二是试点先行,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三是守牢底线,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防通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式,实施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五)明确办理条件及要求。申请产权分割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1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要达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新型产业用地在出让时约定的自持比例为50%.3 .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4 .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5 .分割约定。对项目分割转让后的宗地使用权和配套设施权属进行了区分。6 .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为加强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对建设单位自持部分转让,设定一定条件和转让程序。(六)明确办理程序。分割及分割转让,共设4个流程。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7 .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规、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分割及分割转让进行审查。8 .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9 .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市级审核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意见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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