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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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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docx

    XX县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第一条为向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经济、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预约服务是指基于纳税人合理的涉税费需求,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相互约定的时间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服务。第三条预约服务的对象为XX县税务系统服务的所有纳税人、缴费人。第四条预约服务的时段一般应为税务机关的工作时间。特殊、紧急事项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预约非工作时间。第五条预约服务的业务办理方式为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依约上门办理、电话预约、微信预约、XX省电子税务局以及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咨询平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等渠道。第六条预约服务的发起方式依据发起主体不同可分为纳税人发起和税务机关发起。(一)纳税人发起的预约服务。指纳税人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的预约服务。(二)税务机关发起的预约服务。指税务机关根据对现有服务资源、服务现状、纳税人需求的分析,主动向纳税人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辅导等内容的预约服务。对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发起个性化预约服务。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预约服务的具体内容。第八条纳税人发起的预约服务流程(一)申请预约。纳税人基于自身的合理需求,可通过预约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服务。纳税人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服务;(二)确认预约。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反馈确认预约事项、预约时段、办理地点等信息,根据预约服务事项的所属职责,将预约服务事项及时派发给承办部门及人员;(三)提供服务。纳税人在预约时段依约前来,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工作规章制度和预约优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四)效果评估。预约服务结束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满意度回访,听取纳税人对预约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纳税服务部门要认真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第九条税务机关发起的预约服务流程(一)发起预约。税务机关可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发起预约服务。税务机关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纳税人发起预约服务;(二)确认预约。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发起的预约服务征询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项预约服务,经纳税人确认后该项预约服务方可生效。纳税服务部门应根据预约服务事项的所属职责,将该项预约服务的确认情况及时告知承办部门及人员;(三)提供服务。纳税人在预约时段依约前来,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工作规章制度和预约优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四)效果评估。预约服务完毕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满意度回访,听取纳税人对预约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纳税服务部门要认真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在导税岗安排专人对预约服务的纳税人进行指引、接待,办税服务厅通过专窗或绿色办税通道为纳税人办理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对已确认的预约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应提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段而未到场的纳税人,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对取消预约及1个月内累计失约超过规定次数的纳税人,预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产生预约失信记录,税务机关将视情况暂停受理该纳税人的预约服务申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预约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专人管理、专人派发,与纳税人进行有效对接,定期总结预约服务情况,不断拓展预约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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