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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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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浙江省实施根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上4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并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1个月罚款5000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2个月罚款5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欠付3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3个月罚款10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30的不予计算。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30万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4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5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5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笫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初次违法或设置的台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的以逾期一日罚款3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最高不超过4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6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其他情况初次违法,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的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但最高额不超过3万TC©弄虚作假,屡次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以违法行为次数为标准,第一次给予5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违法行为加倍累计处罚,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7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三次违法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个月的处罚,四次违法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7未执行国家用粮政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初次违法且情节较重的,或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或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9违反粮食经营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在政府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5日后,实际库存量偏离(即低于最低库存、高于最高库存,下同)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警告后未限期改正或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上2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20%以上3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30%以上4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40%以上或逃避、拒不履行粮食经营库存量义务的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0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食储存和运输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粮食与有污染物质混存、违规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1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瞒报数量5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2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上1.0%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1.0%以上L5%以下,或掺入陈粮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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