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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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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docx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通知、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照“科学设置、规范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适度开发。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数、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受委托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承接单位应与上岗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薪酬福利。承接单位开发并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应招录辖区内持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或就业援助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二、承接单位的申请与认定1、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下称承接单位),应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能力。2、认定程序。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各街道。申请单位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确定承接单位,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备案。3、合同签订。街道与认定的承接单位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三、上岗手续和人员待遇1、上岗手续。承接单位按已认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初次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2、上岗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月工资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的月劳务性费用合计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0%)o鼓励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提高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上岗人员年休假、高温费、加班费、健康体检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四、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剔除市财政补贴外,区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综合补贴,其余不足部分由街道承担。五、补贴申请公益性岗位的综合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月受理”。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后,在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向街道申请上月的补贴。申请资料如下:1、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区公益性岗位申领名册(附件3);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六、审核拨付街道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完成复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街道完成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至承接单位,预拨资金从街道就业补助资金专户铺垫资金中列支。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街道就业补助资金专户。街道根据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拨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核定,多还少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街道对公益性岗位的审核应侧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发放、政策享受期限、证件有效期等情况。对承接单位的经费使用、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指导,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虚设岗位、骗取补贴现象的发生。七、管理职责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及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各街道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开发、管理、培训等工作,并落实相应资金保障,并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各社区应配合街道,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严防吃空饷、超范围使用等现象。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贯彻落实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政策有变动,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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