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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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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docx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2166塑料购物袋标准。二、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服务、展会活动、集贸市场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三、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四、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五、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商务部2020年11月27日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口口口。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第十三条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第十四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五条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七条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一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及说明一、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由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填报)使用品类单位本期使用数量上期使用数量*塑料购物袋千个*连卷袋卷*塑料餐盒千个*塑料餐具(刀、叉、勺)千套*塑料吸管千个*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千个*废塑料回收千克二、环保替代产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自愿填报)环保替代产品单位本期使用数量上期使用数量纸袋千个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千个可降解塑料包装膜卷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千个可降解塑料餐盒千个可降解塑料餐具千套三、可降解塑料一原材料(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使用品类单位本年产能上年产能在速产能本期销售量上期销PLA聚乳酸千吨PHA聚羟基烷酸酯千吨PBAT聚乙醇酸千吨PBS聚丁二酸丁二薛酯千吨PBSA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树脂千吨四、可降解塑料一制品(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使用品类单位本年产能上年产能本期销售量上期销售量可降解塑料袋千个可降解餐盒千个可降解保鲜袋千个可降解包装膜卷说明(可降解包装膜、可降解塑料袋、可降解餐盒制品成分比例;降解方式)说明:1 .登录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网址为:,从“企业端”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2 .报告期间。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报。3 .报告主体。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4 .报告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5 .废塑料回收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类废塑料,包括通过奖励积分、回收换购等方式从社会回收的废塑料,以及企业经营中通过垃圾分类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废塑料。6 .集贸市场需报告是否设立集中购销点。7 .带星号为必填项,无数据需填报“0”。8 .跨区域经营企业需先选择所有业务覆盖经营地的所在区域。9 .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或“订购量”,但报告口径须前后保持一致。10 .可降解塑料制品需说明成分配比及降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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