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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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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方案.docx

    关于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互联网+人社”2022计划,按照省市职业培训要求,现已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更好的开展贯彻落实培训工作,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与检查对象检查时间:2022年5月27日一6月14日。检查对象:2022年5月27日以前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满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资料清单(附件D要求,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所有职业培训机构。二、检查内容与要求L提供办学许可证原件。2 .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其中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300行,教室5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3 .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4 .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5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6 .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7 ,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师在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兼职任教不超过2家。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8 .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9 .应当制定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10,应当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固定办学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30万元。11,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正常的教学培训秩序。三、检查安排与步骤(一)自查阶段。5月27日一6月2日,各培训机构进行自查,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资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二)实地现场检查。6月3日一6月14日,由市人社局组织人员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审查。(S)结果公示。6月14日后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四、其它相关事项(一)专项检查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专项检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向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主管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评,并出具意见。(二)逾期未参加专项检查、整改仍未通过专项检查的培训机构,视为不合格,凡专项检查不合格的由人社局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材料提交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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