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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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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无结案报告时,以中国交建内部调查结论为依据。第四条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处罚。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诫勉谈话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二)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二)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的;(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三章通报批评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其中之一的,均在中国交建内部通报批评。第四章行政处分第十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按中国交建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第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第十三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第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事故发生预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第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逃匿、擅离职守或不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照中国交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对下属企业有关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12)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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