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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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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1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处罚(一)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轻微损坏,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不满一万元,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八百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二、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2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的处罚(一)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使用的船舶为非动力船舶的;(2)处罚标准处五百元罚款;3、【严重】(1)违法情形使用的船舶为动力船舶的;(2)处罚标准处一千元罚款;三、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7事项名称: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存在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实施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不会产生影响的;(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产生影响,但不会溃堤垮坝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产生严重影响且可能造成溃堤垮坝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7事项名称: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存在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实施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不会产生影响的;(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产生影响,但不会溃堤垮坝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产生严重影响且可能造成溃堤垮坝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8事项名称: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费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存在第二项、第七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河道堤防、护堤地等未造成影响;(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轻微破坏的;(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3、【严重】(1)违法情形堤防、护堤地破坏较重的;(2)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对堤防、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9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存在第三项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行洪安全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进入基础阶段,积极进行整改的;(2)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通过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2)处罚标准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未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的;(2)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严重违反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未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七、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32事项名称: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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