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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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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制度.docx

    XX镇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制度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按照镇市县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督办、联合调查、检验认定、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制度,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合理利用,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一、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食品药品“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由镇食药安委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畜牧站等单位组成,联系会议由镇食药安委办主任着急,联席会议召开后有重要案情线索的立即报告镇食药安委主任,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食品药品案件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二、线索通报制度。市场监管所初查核实涉嫌刑事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线索,报请县市场监管局审批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线索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涉嫌食品药品行政违法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案件线索中存在: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热点敏感、影响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介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必要时依法立案侦查;经审核,案件线索排除刑事犯罪可能的,应当在确定排除刑事犯罪可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三、案件移送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案件移送条件、移送材料以及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作好证据保全工作。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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