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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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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docx

    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甲地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根据中央、省州县委关于互联网、新媒体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提供的基于微信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具有发布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信息的功能,并支持发布者与读者用户之间进行在线互动。甲地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的运行,要坚持弘扬法治精神、推进阳光司法,坚强法院宣传,深化便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号,仅指微信订阅号。第二章内容管理第三条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承担微信公众号平台的选题策划、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等职责;院相关部门承担提供策划素材、协助内容审核、参与网民互动及技术保障等职责。在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行中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避免自酿舆论事故。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通过平台渠道进行举报。第四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院纪律,紧紧围绕法院职能和工作主线,结合自身功能特色,积极开展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平思想;(二)中央、最高院、省高院、州中院、州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三)转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院日报青海日报等权威媒体关于法院工作的新闻报道;(四)本院制定出台的重要制度办法;(五)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审执公开内容;(六)法院新媒体原创作品;(七)其它经审核可以发布或转载的内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应当确保信息来源权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避免发表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微信公众号应当保证适当的信息发布频次,防止出现“僵尸账号”。第五条微信公众号的转载内容,应当注明出处。转载内容应围绕法院工作,一般不转载外省或非法院工作内容;转载来源应是权威煤体和国家机关官方网站等平台,已经转载的非权威媒体,非官方平台内容应及时删除。为方便被其它法院或媒体转载,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使用微信平台的“标注原创”功能。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坚持原创为主的原则,如需转载其他内容的,按照比例,每期不得超过原创内容的20虬第六条微信公众号应当聚焦法院主责主业进行原创新媒体作品的策划和实施,通过图文、音频、视频、H5、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作和创新,提高微信公众号平台和作品的吸引力、传播力和感染力。原创新媒体作品的策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背新媒体平台协议;(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未判决案件和有争议的事件;(三)转载作品应标明来源,不得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素材,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四)注重保护未判决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当中涉案人员的合法权血.;(五)把牢意识形态底线,不进行与“西方节日”“洋文化”相关的策划;(六)注意内容时效性,避免时机不当引起舆论误解和猜测。第三章审核发布第七条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各部门在报送信息前,必须仔细校对。建立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一)拟发布的一般信息,由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若稿件中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将会进行通报。(二)涉及院领导的信息,由信息报送部门呈请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综合办公室发布;第八条微信公众号每3个工作日至少发布1期,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发布。微信公众号每个工作日21:OO之前发布,内容为各部门于当天9:00至18:30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当天18:30以后报送的信息,顺延至第二天审核发布。第二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继续顺延。第九条投稿时请将照片作附件上传,原则上不超过4张,照片要符合主题并清晰。第十条院综合办公室将会对稿件进行甄选,择优采用。第四章编辑规范第十一条微信公众号图文消息的编辑应当编排合理、版面美观、兼容主流手机终端配置。应关闭广告推广、赞赏、微信支付等功能。不得在图文消息内容中或“阅读原文”处插入商业、娱乐、有害或给受众造成疑惑困扰的网页链接或小程序链接。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之前要进行全面校对,出现错误应及时修改;已发作品需要删除的,应由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向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第十二条微信公众号的图文消息应采用统一格式排板。图片无特殊情况,必须编写图片说明。文末必须标注内容来源、审核人员、制作人员、签发人员信息。第十三条科学合理设置微信公众号的自定义菜单和自动回复等功能,可运用页面模板和投票管理等功能拓宽发布内容的传播面。全院工作人员应积极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途径传播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客。第五章信息保密第十四条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运行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网络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各部门不得使用涉密载体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必须统一发送至院综合办公室外网专用邮箱。第六章常态管理第十五条院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院微信公众号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实时检测。定期通报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情况及上级采用情况。第十六条从事微信公众号管理的工作人员换岗或离职的,在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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