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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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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x

    医疗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三条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延长治疗时间。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第四条医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后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医学(事故)鉴定结果或司法机关判决结果为依据,或未经鉴定但己明确为医疗事故的,如异物残留体腔等适用此实施细则。第六条医疗损害直接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1年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半年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待岗期间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涉及不良执业行为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追加记分。一至四级医疗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根据医院责任程度(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科室和个人承担不低于30-50%的赔偿金额,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1-3万元,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判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发生经济赔偿的,科室和个人承担不低于20-40%的赔偿金额,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1-3万元,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判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发生经济赔偿的,科室和个人承担不低于10-30%的赔偿金额,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1-3万元,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判定责任人和责任比。第七条对发生医疗损害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管理责任过失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职等行政处分,同时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3个月至半年的职务津贴。第八条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差错医学鉴定的,直接经过法院判决或经过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判决或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根据责任程度和因果关系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及劳动法、医师法等相关条款对科室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由医疗意外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医疗损害追究方法:(一)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疗医院无责任的,不予追究科室和个人责任;(二)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50%且患者未死亡的,参照第六条一般医疗差错进行责任追究;(S)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50%且患者死亡的,参照第六条严重医疗差错进行责任追究;(四)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N50%且患者未死亡的,参照第六条严重医疗差错进行责任追究或二至四级医疗事故;(五)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250%且患者死亡的,参照第六条一至四级医疗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院内委员会组织和判定原则院内委员会组织:由市卫健委选派医政管理、省市临床专家参与评判会议,进行监督及指导。院医务科从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随机抽取委员专家组成追责评判组,根据医疗事故、差错性质类别组成若干5人组进行匿名分析评判,原则上本科室人员回避。评判原则:(一)秉承公平、公正、科学,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二)遵守既定事实和产生结果,结合诊疗过程进行分析判定;(三)拒绝徇私舞弊,杜绝任何科室和个人干扰评判组进行分析评判;(四)充分体现“生命至上”原则和“容错纠错”机制,经评判认定对于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且无明确责任过失者,酌情就轻处理;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或有明确责任过失者,从严处理;(五)评判过程中实行保密原则,评判结果由医务科统一对外公开,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公开评判组成员和评判过程结果;(六)对于案件复杂、涉及新技术开展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无法予以判定的,向市卫健委申请组织院外专家判定。第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判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科室和责任人。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对医疗质量委员会初步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向医务科提出申诉,重新组织专家评判。第十二条对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的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直接责任人为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生,在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差错,参照正式员工执行。第十四条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纠纷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其违反教学规定或未经带教老师同意,私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纠纷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落实核心制度,积极开展“三新”技术发生医疗意外的或者依法依规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客观情况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科室、个人责任和赔偿。第十六条委员会评判结果经院领导审核后上报市卫健委,同意后我院经院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后行文执行。第十七条由非法行医导致的医患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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