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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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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基准表.docx

    江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具有体育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体育行政处罚的组织。本规则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机关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三档。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津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第十一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第十三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五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有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低档自由裁量标准;有从重情形的,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第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江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体育局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同时废止。附件:皿江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3).wps江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3版)*号行政处罚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1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的处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家、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无违法所得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有违法情节,且违法所得500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较重有违法情节,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限期改正,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违规的处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无违法所得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有违法情节,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笫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贲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有违法情节,影响正常开展公共体育活动,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严重影响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后果,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较重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严重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对辅助人员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A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只涉及1名运动员的,且无违法所得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捕助工作较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涉及2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下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捕助工作,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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