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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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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新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助推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个十百千万”百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进行修改完善。一、项目实施主体通过项目奖补资金收益、生态保护补偿和配套产业用地等方式,鼓励国有公司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由国有公司出资与项目属地政府共同实施。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一)工程年度完成奖励。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奖助标准基础上,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后,在一年内完成的水田按新增面积给予镇(街道)、村各15万元/亩奖励,在两年内完成的水田按新增面积给予镇(街道)、村各10万元/亩奖励。复垦成旱地部分按水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完成年度以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准时间和市级验收批复时间为准计算,项目立项批准至市级验收批复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内完成奖励;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两年内完成奖励;超过两年完成的不予奖励。奖励款待项目入库后按确定耕地面积进行结算。各村的奖励款要根据本村拆迁合法权源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成新度等因素进行差别化补助到户。各镇(街道)要根据各村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考核,对镇(街道)奖励资金要用于进度快速村的工作奖励。对于全域改造过程中采取跨村或公寓式安置方式的,镇、村奖励款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二)复垦搬迁完成奖励。鼓励成片复垦,对整幢搬迁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给予奖励,对有合法权源的所有权人给予2万元/间的奖励。己享受城中村改造等拆迁政策的不享受复垦搬迁奖励。(三)增减挂钩指标统筹。对各镇(街道)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差别化统筹。泽国镇、大溪镇按照小城市培育扶持政策,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全额返还;松门镇、箸横镇、新河镇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自留50%,市级统筹50%;其他镇(街道)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自留30%,市级统筹70%。用于“抱团飞地”的指标不列入统筹基数。(四)指标资金拨付和后期管护。允许提前预支市统筹指标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对房屋拆除进场施工后工程达到30%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各实施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指标统筹意向书后,按市统筹指标资金总额的50%预拨。余款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划转市级指标台账后结算。镇(街道)自留指标和参与“抱团飞地”的相对薄弱村自留“飞地”指标除外。后期管护参照温政办发(2021)7号文件中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办法执行。三、增减挂钩指标费收取(一)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及民生工程等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按每亩50万元收取,使用旱地指标按每亩30万元收取。(二)工业产业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按每亩50万元收取,使用旱地指标按每亩30万元收取。(三)房地产和商服经营性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按每亩100万元收取,使用旱地指标按每亩50万元收取。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奖励政策(一)被列为省级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待省自然资源厅整体验收后,给予所在镇(街道)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二)鼓励争创省级精品工程,被评为省级精品工程的项目,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再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省综合系数排名前20%(含20%)的,奖励所在镇(街道)300万元;排名在20%-60%(含60%)的,奖励所在镇(街道)200万元;排名后40%的,奖励所在镇(街道)100万元。(三)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域土地整治工作奖励,按中心镇、特色镇二大板块当年全域土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综合排名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00万元,第二名奖励300万元。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鼓励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对实施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的镇(街道),待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报备后,分别给予20万、50万、200万的奖励。六、补充耕地项目对权属为国有的旱地改水田、垦造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按照常规同类项目70%的标准补助。七、其他(一)本意见中对各镇(街道)的各类奖励,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审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道)和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立项的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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