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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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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docx

    医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新进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我院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新进人员指严格按照学院和医院招聘程序择优录用的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第三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进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持相关证件到医院人事科报到。愈时未报到者,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从报名之日起到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时止为新进人员管理阶段。第二章培训、考核第四条所有新进的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必须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岗前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熟悉医院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学习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保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以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等。第五条医院与录用人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书、服务期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按照合同和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岗前教育培训结束后,医院结合新进人员所填志愿、考试成绩和岗位需求情况等,分配到相关科室。第七条新进人员分配到相关科室后,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在医务、科教、护理等有关部门的安排下和上级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完成培训目标,并进行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第八条新进的大专毕业生纳入合同制用工管理。培训试用期要严格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培训试用期间的学习和各项工作任务。医院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签订培训试用期协议,培训试用期为1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医院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培训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培训试用期间,单方面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并按培训试用期协议向医院支付相应违约金。第九条新进本科生和硕士生见习期(初期)要严格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见习期各项工作和任务。见习期(初期)期满根据*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毕业生见习期满考试考核的暂行规定对见习生进行考试考核定职定级,见习期满考核、考试成绩结合医务、护理等有关部门日常管理的考试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合格者从见习期满次月起兑现定级工资,定职工资在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医院聘任(用)之日起兑现。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原则上延长见习期半年,延长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给予定级。见习期(初期),单方面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并按合同向医院支付相应违约金。第十条新进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在2年内未能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给予解聘。2007年7月之前的新进人员至今未能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从2009年开始,2年内仍不能取得资格证书者,给予解聘。转隶前入院的人员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至今仍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从2009年开始,2年内仍不能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者,进行转岗培训,易岗易薪,转岗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按待岗处理。所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医院聘任(用)之前,一律不享受绩效奖。第三章工资、待遇第十一条新进的大专毕业生培训试用期内执行培训试用期工资标准。医疗、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收费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培训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培训试用期满根据职称情况,参照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护理人员定职定级后,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根据职称和工龄情况发放工龄津贴。员级职称每满1年增加工龄津贴10元/月,助理级职称每满1年增加工龄津贴15元/月,中级职称每满1年增加工龄津贴20元/月。培训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科室同职级在编人员绩效奖,其它有关待遇参照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新进的本科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见习期内执行事业单位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标准。其它有关待遇按照同职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新进的硕士毕业生实行编制内管理。在明确岗位前,执行事业单位初期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事业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标准。其它有关待遇按照同职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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