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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评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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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评标实施细则.docx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评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等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投标招标法、XX大学招标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招标、评标工作要遵循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列明经费来源。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由校拨经费列支的、以招标方式购置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等采购行为。招评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五条各部门自筹经费(各单位自己支配的资金,如管理费、讲课费、横向课题费)自行招标的采购行为,参照本细则进行,在程序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给予指导。第三章招标第六条仪器设备、软件及大宗家具采购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函(邀请招标);2、投标人须知;3、标的物清单,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4、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5、交货时间、地点及提供服务方面的要求;6、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7、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有以上情况,不得进行招标采购。在招标通告发布前用户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申报学校有关部门审阅、公开发布。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须在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的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须向5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开标前,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报名的投标人名称、数量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学校招标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须登记保存,且不得开启或向他人透露。第十一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要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两天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学校招标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须将变更事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三条招标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对打探有关评标保密内容的投标人有权进行劝戒或警告。对组织投标人串标、托标或向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允诺好处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标人劝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第十五条开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主持(自筹经费自主招标采购者,由本部门负责人主持),在学校纪委、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由投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学校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第十六条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须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开标后,若某一标的物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个时,由评标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确定以其他方式采购。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在纪委负责人监督下在学校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须邀请校外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同一部门的评委不得超过2人;管理部门1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发现后立即更换。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评委认同。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或出现学校无法接受的其它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流标。3、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学校提交项目招标情况登记表,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条评标。评委根据投标人的信誉、实力;投标产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可以仅确定预中标人。会后,评标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预中标人的信誉、财力、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进行现场考查,以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与学校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采购合同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五章接受质疑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须接受投标人代表就招标组织过程、评标结果的质疑。第二十四条对在宣布评标结果后评标现场投标人代表的质疑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解释。如有必要,可以要求中标方(或预中标方)代表回避。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代表在评标会议结束后提出质疑的,由监督组给予解释。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操作,学校纪委、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对招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审查仪器设备购置依据的真实性(包括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的计划材料等);2、审查投标文件及投标资质证书;3、审查招评标程序的规范性;4、审查商务性文件及履行情况。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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