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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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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第三条学生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在校的正常学习。第四条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自强自立。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六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等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勤助中心”),全面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管理和监督以及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勤助中心分部,负责与校勤助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无实际需要的岗位不予设立或予以撤销。所设岗位不得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三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三条为资助到更多学生,每位上岗学生只能在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不得同时在多个固定岗位上岗并领取多份津贴,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并参加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第四章岗位申报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1、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在每学期第一周,填写XX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并送交学生处。2、学生处汇总全校设岗计划,在每学期的第一、二周,与用人单位一起,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公开招聘。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自行组织招聘。3、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4、寒暑假岗位的申报审批在放假前两周进行。第十五条临时岗位的申报审批1、因工作需要申报临时岗位的用人单位,可在用工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XX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并送交学生处。2、临时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由学生处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3、学院内的临时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招聘。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接受用人单位和勤助中心的双重考核。考核合格且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未通过考核者,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第十七条勤助中心和各学院分部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情况。对管理不当的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减少或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勤助岗位的职责要求,并在学生的工作区域悬挂或张贴。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1、佩戴勤工助学上岗证。2、举止得体,文明礼貌。3、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办公场所玩游戏、聊天、喧哗等。4、上岗时间之外,不经允许不得在办公室逗留。5、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6、无故离岗、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7、自愿辞岗者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第六章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发放第二十条岗位津贴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月计酬和按小时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固定岗位按月或按小时计酬均可。按小时计酬的岗位,每小时劳动报酬为35元;按月计酬的岗位,每月不超过300元。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采取先工作再发放津贴的工作程序。固定岗位按月计发,用人单位应在每月3日前送交上个月的学生考勤和考核表;寒暑假上岗的,在新学期第一周送交考勤和考核表;临时岗位的,工作任务结束后即送交考勤和考核表。第二十二条经费自筹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50%。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学生的试用期为两周,试用期间的津贴在学期末统一发放,若学生中途辞岗或因工作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则试用期间的津贴不再发放。第七章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勤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助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招聘和派遣。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协商确定,应不低于石家庄市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审批程序和岗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招聘、考核和津贴测算依据本办法独立开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终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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