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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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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docx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住宿费。第三条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XX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执行,做到“亮证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及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第三章学生缴费方式第七条学生缴费分为两类:一是学年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二是学分学费(即由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原因发生的超过学年学费部分)。第八条学年学杂费。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在XX省内建设银行的任何储蓄网点缴费;或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系统缴费;或通过财务处自助缴费终端现场缴费。第九条学分学费。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学习,通过校园卡按“一卡通”系统,按照教务选课系统要求,到指定地点划卡缴费。第四章收费工作操作第十条在校生缴费。在每学年结束前(学生放暑假前),财务处收费科根据学生历年缴费结算情况,打印新学年缴费通知单(学年学杂费),由各学院发给每个学生。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第十一条新生缴费。招生就业处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学生信息库,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打印学生缴费通知单,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新生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通过缴费方式缴费。第十二条按省收费局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财务处不直接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没有在生源地储蓄网点交款的,也可于开学后,使用缴费方式缴费。第十三条不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每学年填写学生“不住宿申请表”,经学院、学生处审批,学生公寓签署未安排住宿证明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交收费科,逾期不再办理。第十四条财务处定期向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提供缴费信息,通报学生缴费情况。第五章缓交、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第十五条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学费的缓交、减免和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十六条缓交学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交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交及缓交期限等意见,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缓交期过后,仍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按无故欠费处理。第十七条减免学费。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精神,有以下情况者予以减免学费:1、获“国家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同学,在受资助期间内按有关规定减免学费。2、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助学贷款。各学院应协助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学院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学院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及时转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结转学生学费。第六章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第十九条根据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和住宿费。1、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2、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3、休学和复学。按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4、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实际所学专业标准缴费,实行多退少补。5、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第七章处罚第二十条学生集中收费结束后,根据对各个学院学生的缴费情况统计,对缴费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学院,给予处罚。1、学院讲课费,按当月实际缴费金额和比例计提,补交的学费不予补提。2、每年两次统计缴费率,当年年底学生缴费率低于87%,扣减学院讲课费3万元,次年5月10日学生缴费率低于95%,扣减学院讲课费5万元,补充学校经费,并通报全校。3、学生缴费率等于:学院在校生(研究生、本专科生)缴费总额除以在校生应缴费总额乘以100%o第八章对学生欠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按标准缴费,视为欠费。第二十二条对欠费研究生,停发每月研究生奖学金,缴费后从当月计算发放,停发的奖学金不予补发,对欠费学生期末延缓考试。第二十三条对欠费的本专科生,不允许选课。第二十四条对无故欠费研究生、本专科生,取消本学年各级、各类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第二十五条毕业生未足额缴费之前,延缓办理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事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办法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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