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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乡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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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乡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追究制度.docx

    XX乡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追究制为迅速、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XX乡动物防疫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建立XX乡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制。一、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谎报、瞒报、迟报、不报或者授意他人谎报、瞒报、迟报、不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四)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二、乡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乡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关乡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县政府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政府对该镇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或者侵占、挪用防控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检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死亡,不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凡属国家保密的重大动物疫情,各部门和个人无权发布本辖区内所发生的疫情动态。对谎报、瞒报、迟报、不报和私自发布疫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私自发布疫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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