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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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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实施细则.docx

    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某某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某某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某某学院研究生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三)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四)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为:(一)从符合“三好学生”候选资格的学生中推选;(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候选资格的学生中推选;(二)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社会工作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三)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四)在学期间至少获得两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第七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一)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在学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四)在学生活动、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五)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第三章评选比例第八条“三好学生”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从学生会(含所团委学生委员,下同)、各班级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讹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评选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机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十二条“三好学生”人选由各班级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和不超过本班学生比例的15%推选;推选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获得出席者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者为“三好学生”候选人。其中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且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即为“三好学生”候选人。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和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比例的2%、在各班级(学生会)内按比例民主推选;推选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班级(学生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获得出席者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者为“优秀学生干部”人选。2%分配比例为:各班级干部70%,学生会干部30%o第十四条成立由所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负责组织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第十五条推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经所评审小组审核后在所内公示5天。对公示通过的学生,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第十六条每年4-5月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第五章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优秀学生”的名单在所内公布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优秀学生”将按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获得“某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资助一年,具体要求执行某某学院某某研究所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从“优秀学生”获得者中向上级管理部门推荐评优候选人。第六章其它第二十条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非正当手段当选者、当年度课程学习有重修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属实者将被取消候选人资格。第二十一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某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在学位论文中标注:本论文获得某某年度某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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