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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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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浙江省社西证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深化“信用浙江”建设,创新发展“信用矫正”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新型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浙江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22-2024)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方式。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矫正”记录,应用于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并推动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注重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根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信用结果使用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用承诺信息、第八条 特征的信息,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履约评价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罪名、社区矫正期限及与其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第十条信用承诺信息是指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承诺内容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等“矫务公开”场所公示。第十一条履约评价信息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履行承诺的信息。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社区矫正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信用信息采集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并归集至到省“社区矫正”场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信用信息更新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异议处理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采集后,通过省“信用矫正”场景,按照我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评价指标赋分规则,形成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分值。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总分100O分,由基础分和信用矫正分构成。其中基础分400分,来源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分(按照40%折算计入);社区矫正分600分,来源于省“信用矫正”场景,由“风险评估、就业就学、日常行为、矫正管理、公益活动、修心教育”六大维度构成,涉及6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和48个三级指标。非本省户籍社区矫正对象基础分按照入矫当日本省户籍社区矫正对象基础分平均分计算。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分”划为五个等级,800分及以上为信用优秀(A级)、750-799分为信用良好(B级)、700-749分为信用一般(C级)、650-699分为信用较差(D级)、低于650分严重失信(E级)。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实行一月一评。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实际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守信践诺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核实后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修正;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结果。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激励约束。第二十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为A级和B级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适度减少每日签到、日常报到、信息化核查等频率;(二)在外出请假、经常性跨市县审批等给予适度容缺受理等便利;(三)在就业通道推荐、小额贷款信用修复等融入社会性方面优先予以帮扶;(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为C级的,可以采取常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适度加强诚信教育等。第二十二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为D级和E级的,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适度增加每日签到、日常报到、信息化核查等频率;(二)严格外出请假、经常性跨市县审批等,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推动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管理、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系统性评价管理,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篡改、隐匿、虚构或者违法删除信用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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