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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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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第三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落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以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第二章备案要求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四类,每位医师限备案一个专业,与医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保持一致。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核准备案有医疗美容项目。第七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的经历,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需由主执业机构提供,同时提供劳动人事合同、社保缴纳等证明。(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取得合格证明,或己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五)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口腔、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口腔专业医师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备案为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完成备案手续后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经过培训的美容中医主诊医师可运用现代仪器进行无创美容治疗项目。(六)主诊医师变更注册或多点执业时,无需再次备案医疗美容诊疗专业。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经历等进行核定,核定后向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备案机关有权取消其己备案信息。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十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第十一条全省各类美容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机构内醒目位置对美容主诊医师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注明“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推动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规范管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起草过程我委根据国家现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医疗美容行业专家研讨后,起草本办法,并征求我委相关处室及厅局意见,形成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主要内容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备案要求、管理要求、附则共4章。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基本要求;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监管职责;明确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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