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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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青财行字20192302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字20192302号省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具体账务处理方式依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第五条规定执行。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七、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