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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转任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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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转任工作办法.docx

    公务员转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一)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三)公道正派;(四)民主集中制;(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五条厅人事处牵头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的转任工作。第二章转任条件、对象和情形第六条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具有正常履行拟任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公务员从市州及以下机关转任到厅机关的,原则上第一学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具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第七条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第八条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同意,暂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正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转任可能影响工作顺利推进的;(二)职位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厅机关暂时无其他合适人选的;(三)其他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九条注重安排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5年的公务员转任。对经历单一、缺少同一领导职务层次2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优秀年轻公务员,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转任。第十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一)试用期未满的;(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第十一条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到厅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的,除省委或省委组织部选派、政策性随调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应当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上。第十二条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厅机关。第三章转任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厅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确定转任职位,根据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二)厅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到厅机关的,一般由厅人事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三)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四)征求转出单位意见;(五)组织考察;(六)厅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七)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八)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对拟转任人选组织考察的,应当依据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和职位匹配度,突出政治标准,强化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拟转任人选面谈等方法,听取转出机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广泛深入了解情况,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第十七条转任审批呈报材料包括:转任请示、转任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考察材料等。第十八条厅人事处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第十九条有公务员需要转出的,厅人事处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条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四)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五)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第二十一条转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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