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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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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和正常运转,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缴费”包括在校学生按规定时间应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代收费用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第四条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按学年一次性收取,具体要求如下:(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将所交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足额存入或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二)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交款方式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并持有当地政府证明的学生经核准后可缓交部分学费。学生缓交学费的申请和诚信还款承诺书由学生个人提出,辅导员和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缓交期限最迟不得超过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四)因故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新就读班级(届)学生的收费标准。第五条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第一条加强学费和住宿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按以下规定办理退款。(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三)在校提前结业、经核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二(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IO个月X(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四)私自离校或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六)办理退款时,学生需持退学证明(由各教学部门出具,学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核准)及缴费凭据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第六条开学两周内为学校集中收缴学费时间,实行以教学部门为主体的缴交管理机制。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学生缴费并催缴学生欠费,欠费学生名单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分学院、分班及时通知各教学部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各教学部门辅导员也应经常到财务管理部门查询。第七条学生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将学生缴费情况记入档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第八条在每学期考试前两周,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学生缴费情况并将故意欠费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并通知各教学部门;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担任各级团学干部。故意欠费是指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后无特殊情况未缴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第九条对故意欠费学生毕业时仍未交齐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代收)的学生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提供欠费名单及所欠金额。(二)教学管理部门对欠费毕业生不予推荐就业,对毕业生推荐表不予盖章,名单不予登录学校就业网。(三)档案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学习成绩复印件及有关证明,不发本人档案。(四)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能够证明该生为我校毕业生的相关证明。第十条各教学部门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对催缴学费负直接责任,学生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核准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规定,导致本规定有关条款与新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发布的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第十二条针对2020级及以后年级学年学分制的收费问题,学校将另行出台相关制度。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与学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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