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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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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docx

    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坚持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超越自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资格评审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材料申报工作。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出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认定或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第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对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及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违反师德师风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七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小组(日常办公设在人事处),集中对各单位呈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明确提出提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以及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等。第八条评审工作小组将复审通过的评审材料集中报送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照要求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相关协助工作。第九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审工作小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打印证书,即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职务的依据。第十条国家现已开设部分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物价、建筑、医药、计算机软件、出版等)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凡通过此类考试者,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样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三章职务聘任第十一条职务聘任实行公开竞岗、择优聘任。第十二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有能力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可完成额定工作量者,即可接受职务聘任。第十三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薪酬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第十四条应届毕业生、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实践指导教师、具有与本职务岗位不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等人员,在接受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业务能力评审后,也可以受聘相应职务,但必须在聘期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相关单位编制及岗位职责、任职要求;(二)个人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三)人事处进行初审;(四)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五)公示、发放聘书,按照受聘职务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受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期内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可申请担任高一级职务。晋升高一级职务者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业务水平下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绩效考核不称职、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违反师德师风、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学校可撤销其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撤销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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