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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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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docx

    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我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户籍政策,进一步加大技能型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引进战略部署,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改进人才引进服务机制,为各类人才来X创业发展提供便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条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制定本市普通高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对全市各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普通高校户籍管理工作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户口登记、迁移、档案保存等工作。第三条市教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我市普通高校学生学籍信息和录取数据的审核,并及时向市公安局提供当年普通高校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各普通高校负责做好学生学籍信息注册、户口迁移先期受理以及学校集体户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章户口迁移政策第四条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学生可自愿办理户口迁校手续,实行“入学即落户”政策;就读期间,学生在校户口可自愿迁回原籍,实现学生在校户口来去自由。第五条非应届新生办理户口迁校的,按照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手续,本市公安机关不开具户口准入手续。第六条本市生源学生户口不再办理迁校手续。第七条对已在校落户的学生,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学生集体户口页。因购房、出国留学、结婚等急需集体户口页的,本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第八条就读期间,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准迁移至本市其他家庭户或集体户内。第四章户口办理流程第九条本市普通高校完成新生学籍信息注册后,学生将户口迁移有关材料上交学校统一办理。公安机关将充分运用“互联网+公共服务”等现代科技手段,适时在XX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推出APP专栏(学生落户专栏),实现学生网上在线自主落户。第十条学校户籍管理员凭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通过的xxxx年XX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以及学生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大厅(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一条因系统数据缺失等原因学生未能申报落户的,学校户籍管理员或学生本人凭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第十二条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需要从学校迁出户口的,学校户籍管理员或学生本人凭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学生在读期间需要办理户口迁回户籍原籍的,凭户籍原籍开出准予迁入证明、学校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具户口迁移证。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高校,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市普通高校学生个人信息、学籍信息、户籍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规定,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各普通高校应明确学校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和户籍管理责任人,配齐户籍管理员。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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