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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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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docx

    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科学公正文明规范严格廉洁执法,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XX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和XX监察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的内部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达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目的。第四条省局和XX分局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等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制度约束。第五条省局执法监督工作由分管领导统一负责协调,省局执法监督的部门具体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并明确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XX分局应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监察执法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监察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八)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九)开展执法监督活动情况;(十)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第八条执法监督可采取监督现场执法过程、跟踪复查矿井、抽查执法文书、检查有关资料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省局对XX分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省局其他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XX分局对各监察室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每次执法监督检查要制定督查方案,说明督查的方式、内容和目的等,督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形成通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措施,督促及时落实整改。第九条省局和XX分局要建立健全以下责任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一)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XX分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由XX分局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省局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由省局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XX分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备案。省局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省局制定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XX分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案卷评查活动。XX分局建立执法案卷制作质量评比、评查责任制。明确监察执法带队人对执法文书制作质量负领导责任,执法文书具体制作人对执法文书制作质量负具体责任。执法文书制作完毕后带队人要进行严格审核。经常开展执法文书评查活动,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四)省局建立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定期对有关业务处室、XX分局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及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找出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建议。(五)建立健全监察执法闭合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一确定被检查矿井一制定监察方案一实施现场检查一处理处罚一跟踪督办一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对监察执法处理处罚决定尚未落实、相关矿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执法案件,一律不得结案归档。第十条省局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每年对煤矿企业进行走访,了解省局业务处室和XX分局科学公正、文明规范、严格廉洁执法等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省局和XX分局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要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第十二条省局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一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第十三条省局对XX分局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省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XX分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1次执法监督工作总结。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第十四条省局执法督查活动具体由省局分管领导带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牵头,有关处室配合,组成督查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按照督查方案开展活动。第十五条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对于执法监督工作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的有关处室、XX分局通报,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要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省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执法文书表述、填写或处理方式等有不妥当的,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的方式,要求处室和XX分局引以为戒,对照整改。对于严重问题,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或不当的等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并建议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四)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情形。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持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第二十一条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判决,依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者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监察执法有撤销情形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省局和XX分局对于有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省局要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第二十六条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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