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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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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办法.docx

    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办法为规范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切实提升灾情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XX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XX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办法。一、灾情核查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开展的灾害情况信息采集、校验、分析、会商、报告等工作。二、核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灾情核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二)分级组织。灾情核查工作由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灾情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实施。(三)突出重点。核查区域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三、核查准备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按照会商结果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上报灾情。省、市(州)开展灾情核查,须以县(市、区)会商上报的灾情系统数据为基础。四、核查组织及方法(一)核查组织。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所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核查原则,及时组织涉灾部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二)核查方法。1.随机抽查。省级、市级、县级应采取随机抽样确定具体核查对象方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2 .查阅资料和台账。核查工作组查阅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受灾台账,查看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灾害现场及灾害救助工作影像、图片等。3 .召开座谈会。核查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汇报灾害损失及灾害救助情况,听取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受灾户介绍灾害损失及灾害救助情况。4 .入户调查。核查工作组对确定抽查的受灾村(社区)或受灾户逐一进行实地查看,并查看救助对象在村(社区)张榜公示等情况。五、核查主要任务(一)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投入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情况、发放救助款物情况。(二)受灾基本情况。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对以下情况核查要求为: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核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及其家庭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死亡(失踪)原因以及家属抚慰情况。2.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按照因灾倒塌房屋认定标准,对照因灾倒塌房屋台帐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因灾倒塌房屋户、因灾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查看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房屋倒损等情况。3,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包括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户数、人数,以及缺少粮食、衣被等情况。4.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紧急转移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安置人员的吃、穿、住保障情况。5,农作物受灾损失情况。重点核查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和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六、分级核查责任与核查范围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灾情稳定后按照以下标准及规定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一)省级。省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死亡(失踪)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重伤50人以上;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达到50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20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100O人的。现场抽查率不低于5%o(二)市级。市内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元;死亡(失踪)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重伤10人以±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达到10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5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500人的。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o(三)县级。组织人员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受灾、房屋倒损、农作物受灾等情况和各项经济损失。七、核查时限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一)县级及所辖乡(镇、街道)。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核查统计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并向上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二)市级。市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县级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并向省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三)省级。省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市级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八、核查认定与结果应用(一)灾情认定。核查工作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灾情背景、实时数据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对各地灾情数据偏差进行测算、校验,对市(州)、县(市、区)灾情数据进行修正,得出工作组认定的灾情数据。(二)核查认定。根据各级核查工作组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当地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召集同级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工作组认定的灾情数据进行会商、认定,并将认XX果报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省各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提供灾情部门认XX果。(三)撰写报告。灾情核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撰写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分析情况、认XX果和相关建议等。(四)结果应用。对抽查灾情数据与灾情系统数据误差率超过20%的地方,责令全面重查。对抽查误差率达到30%的地方,责令全面重查的同时,应将核查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对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要通过通报等方式督促抓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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