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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信访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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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信访工作管理规定.docx

    高职院校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访工作是学校沟通和联系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重要渠道,为加强我校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广东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走访活动。本规定所称的信访,一般是指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与学校有关的人员、组织,采取书信、走访或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要求,按照规定或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第三条学校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进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信访工作以“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坚持依法治校原则。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治校原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好信访工作。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切实弄清事实真相,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原则下,遇到政策没有规定的、不具体的或政策本身有伸缩性的事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处理。第三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第七条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行政党群部是代表学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日常信访事务。第四章工作职责和程序第八条工作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受理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管理校长、书记信箱;(四)定期综合研究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五)向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转办、交办来信来访,负责督促、检查校内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促使问题得到答复或解决;(六)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七)负责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九条工作程序(一)登记对于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走访,信访机构要及时登记、编号并填写登记表;(二)转办信访机构将登记的信访事项在IO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后,送相关部门处理;(三)办理相关部门收到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查清事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四)催办对于已经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催办,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可以派工作人员去协调处理;(五)上报对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相关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工作机构,不能按时交办的应当向信访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六)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部门要将办理结果上报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将结果告知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信访人;(七)复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派专门工作人员联合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信访人。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八)结案、归档信访事项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第五章工作要求和纪律第十条信访工作要求(一)热情耐心对信访人态度热情、诚恳;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二)认真记录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包括书面材料和电话通话情况;(三)恰当处理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的情况恰当合理处理。第十一条.信访工作纪律(一)职业道德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纪律;(二)纪律严格执行信访回避制度,在处理信访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回避:1 .承办人是信访问题当事人的亲属;2 .承办人与信访问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因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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